數字資產 101︱證券型代幣是證券?主要市場的 STO 發行情況  - fintalk180

    數字資產 101︱證券型代幣是證券?主要市場的 STO 發行情況 

    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 STO) 指,企業在區塊鏈環境下,以受監管證券形式發行數字代幣。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和傳統首次發行證券(IPO)概念相似,都是為了讓企業透過發行受監管融資工具,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但主要分別在於前者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Blockchain)。STO 正正就是把區塊鏈技術與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結合,使證券型代幣成為具資產流動性及廣泛性,同時信息披露透明的受監管企業融資渠道。 

    證券型代幣是證券 

    在多數國家,證券型代幣都被視為證券,以美國為例,滿足下列四項判定標準(Howey Test)的投資屬於證券:

    1. 該項投資為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投資 ; 
    2. 預期將從該項投資中獲得收益 ; 
    3. 投資資金存放於聯合投資企業(Common Enterprise)處,即投資者將資產彙集起來,用以投資項目; 
    4. 收益將通過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獲取,完全不受投資者的控制。

    STO 在主要金融市場獲准發行及受監管 

    由於證券型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因此 STO 必須符合現行證券法規,如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SFO) 或美國《 1933 年證券法》。而證券型代幣發行人、證券經紀人和交易所 ,都受相關法律監管。目前,STO 雖可在交易所發行上市,但僅限專業投資者交易。 

    根據德勤(Deloitte)發表的研究報告,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世界主要市場,都已經獲准虛擬資產交易及 STO,而且已立例監管相關交易平台,以下為各市場的監管情況: 

    美國 

    紐約州金融服務局頒發的 BitLicenses  從事虛擬貨幣商業活動的人(個人或公司)需獲取 BitLicense。依據《紐約金融服務法》第 23 NYCRR 200.2(q)部分,虛擬貨幣商業活動可定義為涉及紐約或紐約人的以下五類活動之一: 

    1. 接收用於傳輸的虛擬貨幣,或傳輸虛擬貨幣; 
    2. 代表他人存儲、持有、托管或控制虛擬貨幣; 
    3. 作為客戶業務買賣虛擬貨幣; 
    4. 作為客戶業務提供兌換服務; 
    5. 控制、管理或發行虛擬貨幣。  

    英國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在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進行加密資產註冊,且須遵循反洗錢條例(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5MLD): 

    公司或個人從業者通過經營業務提供一項或多項以下服務,涵蓋提供此類服務時任何加密資產的創建者或發行者參與其中的情況: 

    1. 交換、安排或作出安排,以便將加密資產兌換為貨幣或將貨幣兌換為加密資產,  
    2. 交換、安排或作出安排,以便將一種加密資產兌換為另一種加密資產,或 
    3. 操作一種設備,利用自動化過程將加密資產兌換成貨幣或將貨幣兌換成加密資產。 

    香港 

    1. 香港證監會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頒發牌照(第 1 類(證券交易)和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 
    2. 該牌照對在香港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的網上交易平台運營商所開展的活動進行監管 

    新加坡 

    1. 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頒佈的《支付服務法案》獲得數字支付代幣服務牌照 4。 
    2. 該牌照一般涵蓋提供服務設施,允許購買和出售任何數字支付代幣,以兌換貨幣或其他數字支付代幣。 

    德勤認為,認可 STO 作為法定融資渠道是大趨勢,可見未來各國都會積極在傳統證券領域實現分散式帳本技術,同時予以有效監管,保障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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