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界定】誰擁有NFT? - fintalk180

    【產權界定】誰擁有NFT?

    非同質化代幣 NFT,點止代幣咁簡單。這是一份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編號 ERC-721(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s 721)的智能合約,是 2018 年 1 月由 William Entriken,Dieter Shirley,Jacob Evans 和 Nastassia Sachs 四位提出。當中,Dieter Shirley 便是謎戀貓(CryptoKitties)的創辦人。根據以太坊的官方資料:

    A Non-Fungible Token (NFT) is used to identify something or someone in a unique way. This type of Token is perfect to be used on platforms that offer collectible items, access keys, lottery tickets, numbered seats for concerts and sports matches, etc. This special type of Token has amazing possibilities so it deserves a proper Standard, the ERC-721 came to solve that!

    智能合約 ERC-721 之下的非同質化代幣,特點是獨一無二的確認。因此,NFT 的應用除了收藏品,還有存取鍵、彩票、演唱會及運動比賽門券等等。

    在經濟學眼中,這獨一無二的確認,就是清晰產權的界定。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是 1991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高斯(Ronald Coase)說的。

    這句名言,出自這位產權經濟學之父在 1959 年的《聯邦廣播委員》一文。文中談及土地種植與泊車的例子:一個人在土地上種植,另一個人在該地泊車,損害了植物。是誰損害了誰?要誰補償給誰才對?要泊車者補償給種植者,不是損害了泊車者的權利嗎?究竟是種植者有權種植,還是泊車者有權泊車呢?這便是後來鼎鼎大名的高斯定理。

    把產權清楚一點界定,中國自 70 年代尾的經濟改革開放成果,我們有目共睹。是的,權利界定對市場發展的影響,可謂舉足輕重。智能合約 ERC-721 的功能,就是在數字市場上提供清晰的產權界定。NFT 成為英國《柯林斯英語詞典》(Collins Dictionary)2021「年度十大代表關鍵字」之首,產權經濟學的學生不會感到意外。

    然而,《明報》最近的一宗報道提出質疑:

    「隨着近年 NFT(非同質化代幣)掀起熱潮,針對 NFT 交易的灰色地帶陸續浮現,主要涉及侵權事宜。本報記者日前實測上架涉侵權的 NFT,雖然不少 NFT 交易平台均強調其審查制度,市場上也有見下架例子,惟記者以個人身分把《明報》的報頭及頭版報道製作成 NFT 上架,一周過後該批 NFT 仍然未被下架,反映平台審查制度寬鬆。」

    其實,類似的個案在外地早已出現過。去年 11 月,名導演塔倫天奴(Quentin Tarantino)將自己導演的電影《危險人物》的部分花絮發行 NFT 拍賣,之後卻遭當年的製片人 Miramax 提告,指控其侵犯版權和違約。回說《明報》記者的做法,記者上載《明報》的報道其實只為做測試。報道刊出後,相關 NFT 亦已主動下架。這個測試,卻帶出一個產權經濟學需要回答的問題:誰擁有 NFT?換句話說,NFT 清晰界定的產權,究竟是誰的產權?

    《明報》是全港最早提出這個疑問的媒體。作為產權經濟學的學生,我的答案十分簡單。NFT 界定的產權,只會比原來實體世界的來得更清晰。《明報》記者提出的侵犯版權問題,是在沒有區塊鏈的年代已經一早存在的老問題。NFT 提供的市場透明度,只會令產權問題更容易解決。

    徐家健
    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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