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型代幣發行( STO )是一種新興的融資渠道,全球市場上通過 STO 募集的資金,總計已超過 3.6 億美元,世界各地有不少房地產 STO 成功例子,包括美國的 Aspen REIT、瑞士的 Timeless Luxury Group AG 及盧森堡的 Property Token S.A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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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開發項目時需大量資金,籌措資金要面對很多挑戰,傳統融資亦欠缺靈活和可及性,產生高昂成本。透過應用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簡稱 STO),可經通證化( Tokenization )將權利分割,令資產融資更具彈性;又因發行虛擬貨幣的各類優勢,開發並吸引更多新投資者,令房地產這類不動產不再受地域限制,流動性更高。 房地產融資參與者未來勢將成為首批 STO 應用者。 房地產開發商目前的融資渠道,主要來自傳統的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此方式缺乏靈活性,對成長階段的企業而言,借貸利息造成的負擔較重;另外,由於這些成長中的企業通常未達上市最低要求,難以直接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市場需要新的融資渠道,以解決傳統金融框架下的限制。 事實上,市場上有部份資產類別的所有權不易被分割,包括房地產、藝術品及知識產權。然而,透過 STO 這一個更靈活及可分割的全新集資方式,可將上述無論是有形及無形資產所含的價值釋放,將之變成一個證券型代幣向市場集資。 一、提高資產流動性 此舉允許發行人創建更多以房地產為基礎資產的融資產品,便於發行人的資產進入市場流通,令資產能以較低投資額,並以較低門檻吸引潛在投資者,大大提高資產流動性。 二、開拓更廣泛潛在投資者 對發行人而言,採用區塊鏈和智慧合約技術的 STO,成為替代融資渠道,將資產作最小化分割,開拓更廣泛的潛在投資者。加上全球不少領先的金融市場,正迅速建立及發展證券型代幣交易所,使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大大提高,證券型代幣交易能全天候運作並在數小時內完成結算,有利於發行人獲得更廣泛的投資者。 三、打破地域限制 房地產屬傳統不動產,如要投資實質地產業務,跨境交易較為複雜,過去流動性一直較低。 證券型代幣…
全球房地產市場持續繁榮,截至去年底,亞太區房地產投資總值高達 3.3 萬億美元,惟房地產開發的投資門檻甚高。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簡稱 STO)作為一種全新的受監管融資渠道,正正能提供房地產商一個更理想的渠道籌集資金;另外,亦為投資者提供一個額外的投資機會,以下為房地產 STO三大價值。 傳統投資方式下,房地產開發機遇一般只面向開發商,或者僅包括機構或超高淨值投資者,一個項目可能需花費 7 至 10 年或更長時間,導致開發投資比其他類型投資極其缺乏流動性,房地產開發的進入壁疊變高。市場積累百萬億美元債權資產、230 萬億美元房地產資產無法得到有效流通。 透過證券型代幣發行,可以通證化( Tokenization )資產,包括房地產、知識產權、甚至名畫等有形無形的資產;通過智能合約,轉換為數字化的證券形資產,亦令資產得以分割。換言之,某房地產可作為基礎資產,在區塊鏈作數字標記,將鏈下資產所有權和資訊上鏈,分成相應份額,在數字交易所通過代幣的形式發行及流通。 STO三大價值 之一、分割資產降投資門檻 STO 通過資產分割,降低私人投資門檻,令資金較少的投資者,亦能接觸過去難以參與的投資類型,包括房地產,使得投資機遇更為大眾化,更多投資者也能享受投資房地產帶來的具大利潤,不再由機構獨享。 …
雖然證券型代幣發行(STO)在環球發展迅速,但在香港及大灣區的發展目前仍然處早期階段。從中長期角度看,STO 發展雖然面對不少挑戰,但憑著香港及大灣區的獨特優勢,也為企業帶來大量機遇。 STO 在全球的發展及挑戰 根據「德勤 (Deloitte)」聯同「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HKBitEX)」發表報告指出, STO 發展會面對的主要挑戰包括: · 暫時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對虛擬資產定義不統一; · 需進一步釐清法律,以保障虛擬資產持有人合法權利; · 政府需進一步規管加密資產相關仲介機構; · 需解決「紙質流程」阻礙 STO 發展的問題及需解決協助會計有效確定 STO…
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政府即使容許企業發行 STO,但監管要求都會不一樣,但總體而言,發行 STO 的流程其實都相似。根據德勤 (Deloitte)及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 HKbitEX )發表報告,企業發行 STO 的流程可概括分為以下 5 個階段。 階段一:發行前準備 企業(或發行人)首先要準備一系列針對目標投資者而設的「投資者信息」(例如「融資推介演示稿」)。按企業的計劃和構思,向投資者概述商業計劃內容、收益預測、資本金要求,以及獨立估值等信息。這些信息的發放方式和限制,取決於目標投資者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市場性質和法規。 例如,歐洲多個國家允許發行人在未發布「募集說明書」的情況下,募集特定金額的資金。而在美國,僅限合格投資者購買時可降低披露的詳盡程度。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即使有豁免權的發行,也會要求強制性披露。 不過,凡對目標投資者的決策有影響的重要信息及規定,通常都須要披露。 階段二:設計發行方案 企業要決定代幣的結構,當中包括代幣數量、單個代幣價值、軟資本、嵌入期權和發行期限。此外,由於監管差異,發行人須選擇合適的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和發售 STO,並委任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法律事務。 階段三:選擇服務提供者(區塊鏈平台、…
現時以發行虛擬貨幣集資的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首次交易所發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IEO)」與「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三者雖然同樣是利用區域鏈技術進行融資,但不同發行方式的運作方法、所具備的優勢及需要面對的挑戰都大為不同,德勤(Deloitte)亦曾就此發表過分析報告。 ICO、IEO 與 STO 的運作方法 ICO 是三種發行方法中,門檻最低。透過 ICO 發表的代幣,通常是反映存儲在區塊鏈項目中的「合同權利 (如平台使用權)」。發行人通常會擬定一份白皮書,詳細描述項目構思、項目所需的財務或其他狀況、發行比例及項目期限。 代幣持有人並不一定擁有公司任何資產。代幣價值通常取決於代幣所代表的權力,及所代表的項目的發展情況,而代幣在任何二級市場的價格出現升值,則代幣持有人亦可從中受益。 …
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 STO) 指,企業在區塊鏈環境下,以受監管證券形式發行數字代幣。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和傳統首次發行證券(IPO)概念相似,都是為了讓企業透過發行受監管融資工具,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但主要分別在於前者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Blockchain)。STO 正正就是把區塊鏈技術與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結合,使證券型代幣成為具資產流動性及廣泛性,同時信息披露透明的受監管企業融資渠道。 證券型代幣是證券 在多數國家,證券型代幣都被視為證券,以美國為例,滿足下列四項判定標準(Howey Test)的投資屬於證券: 該項投資為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投資 ; 預期將從該項投資中獲得收益 ; 投資資金存放於聯合投資企業(Common Enterprise)處,即投資者將資產彙集起來,用以投資項目; 收益將通過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獲取,完全不受投資者的控制。 STO 在主要金融市場獲准發行及受監管 由於證券型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因此 STO 必須符合現行證券法規,如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SFO) 或美國《 1933…
要解釋證券型代幣發行(STO),首先要先提提區塊鏈(Blockchain)的概念(詳情可參閱「【超級新手】什麼是區塊鏈?」)。簡單來說,區塊鏈是一種支援不同加密貨幣交易紀錄及核實交易的技術,透過區塊鏈進行的每一項交易,都是匿名進行,並公開記帳;STO 則利用區塊鏈技術,在符合證券市場嚴格監管要求下,將私人公司股份、房地產或知識產權等非流動性資產,在受監管情況下代幣化並進行集資,並在交易所上市供投資者購買。 對於發行人來說,代幣代表對資產、權益或債務證券的所有權。所有 STO 交易都會儲存於分散式帳本中,訊息不能被任意篡改,享有透明度及較高的安全性。 與實體資產掛鈎代幣化作集資融資 STO 的衍生是為了支持資產流動性,並獲得範圍更廣的融資渠道。基於其集資特性,其作用與 IPO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類近,兩者都受法規監管,但企業要透過 IPO 上市,需通過不同測試,有更嚴格財務要求及經營條件。STO 則與實體資產掛鈎,讓企業能將傳統資產如物業、公司股份、知識產權等非流動性資產代幣化,繼而在數字交易所上市,或為區塊鏈相關項目作融資。 很多人會將 ICO(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與 STO…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繼起訴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及其 CEO 趙長鵬後,隨即再起訴美國上市加密貨幣交易所 Coinbase 涉非法經營,違反美國證券法規。Coinbase 執行長 Brian Armstrong 馬上發文回應,列出他認為執法不合理之處,並表明有信心勝訴。 立即免費訂閱 緊貼最新數字資產資訊! SEC 於美國時間周一(5 日)起訴幣安(Binance)及其 CEO 趙長鵬非法經營交易所等 13 宗罪後,6 日晚上宣布,以違反證券法為由,在紐約聯邦法院起訴美國合規加密交易平臺 Coinbase,…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連續兩日對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和 Coinbase 提起訴訟,引起全球加密貨幣行業的震驚。SEC 的行動顯示其正在加大對加密行業的監管力度,同時也可能推動行業加速邁向標準化和合規化。 立即免費訂閱 緊貼最新數字資產資訊! 事實上,SEC 的訴訟在市場上引起極大爭議,尤其是對於被列為證券的加密代幣的定義,例如 BNB、BUSD、SOL、ADA、MATIC 等在業界普通認同其具功能性,不應算是證券的熱門代幣。SEC 將以上代幣分類為證券,短期內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其他交易所或不得不決定是否下架這些被歸為證券的代幣。 延伸閱讀:幣安訴訟︱美證交會起訴幣安及趙長鵬13宗罪 比特幣急跌半成 聆訊或為業界帶來清晰指引 然而,筆者認為 SEC 的行動雖然為市場帶來短期震盪,但不會對上述代幣價格產生長期影響,反而項目方或能通過法庭聆訊爭取為代幣重新定義,亦為業界帶來清晰指引。 另外,SEC 也批評幣安和 Coinbase 混合提供交易所、經紀和清算等功能,要求其依法分開註冊相應業務。這可能意味著,美國政府有意要求加密交易所逐步拆分和標準化其業務,逐一完成註冊,以達到監管要求。…